一、救助对象和条件
1.刑事被害人应当首先通过主张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其他诉讼、工伤赔偿、保险赔付以及申请其他救助等途径,缓解因刑事案件所造成的经济困难。
2.无法通过上述方式获得赔偿、生活特别困难,对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刑事案件并且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刑事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可以申请国家救助:
(一)因严重暴力犯罪造成严重伤残的刑事被害人;
(二)刑事被害人因遭受严重暴力犯罪侵害已经死亡,与其共同生活或者依靠其收入作为重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
(三)赔偿义务人无赔偿能力或赔偿能力明显不足的;
(四)被害方无法通过工伤赔偿、保险索赔及诉讼等方式实际受偿的其他情形。
3.因过失犯罪或被申请强制医疗的不负刑事责任的人实施的危害行为导致严重伤残或死亡,生活特别困难的刑事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参照执行。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予刑事被害人救助
(一)已获民事赔偿或者保险赔付的;
(二)已通过社会救助途径解决生活困难的;
(三)已获涉法涉诉信访救助的;
(四)已获刑事被害人救助后再次提出救助申请的;
(五)采取转移家庭财产、隐瞒经济收入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救助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救助标准
救助金额,应以解决刑事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生活面临的急迫困难,维持最低生活需求为原则,综合考虑刑事被害人遭受犯罪侵害所造成的实际损害后果、被害方实际受偿情况、被害方对案件发生有无过错及过错大小、家庭经济状况、当地居民基本生活水平等情况确定,对有多名未成年或年老体弱的被抚养人,严重残疾需支付高额手术治疗费等特殊情况可适当增加。
三、救助资金申请及发放
1.符合救助条件、且刑事案件属于本院刑一庭管辖的一审案件被害人可依据本流程向本院刑一庭提出救助申请。
2.申请救助应提交下列材料:①救助申请书;②撤诉申请书;③有效身份及亲属关系证明;④家庭财产和收入情况说明;⑤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情况证明材料;⑥其他与申请救助有关的材料。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严重生活困难证明材料由司法救助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或所在单位出具,并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调查核实、签署意见。司法救助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3.刑一庭对刑事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实质审查后,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填写《刑事被害人救助资金发放审批表》,由承办人注明救助理由,提出拟救助金额,经刑一庭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批准。
4.《刑事被害人救助资金发放审批表》审批后,由承办人交本院财务室审核,财务审核通过后,承办人在7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提供银行帐号并由申请人在领款单上签字,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发放救助款。
5.申请人在合理期限内未收到救助资金,可及时与案件承办法官联系,了解情况,或与南通中院刑一庭内勤联系,联系电话0513-68506627。